、财政部、,现将西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汇总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全区共设7个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1个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8个中心均为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业人员58 人,其中,在编39人,非在编19人。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7年,新开户单位135家,实缴单位4124家,净增单位 87家;新开户职工 1.95万人,实缴职工32.6万人,净增职工1.7万人;缴存额73.7亿元,同比增长2.5%。2017年末,缴存总额407.31亿元,同比增长22.1%;缴存余额220.62亿元,同比增长16.79%。
(二)提取:2017年,提取额42.07亿元,同比增长22.65%;占当年缴存额的 57.08%,比上年增加9.38个百分点。2017年末,提取总额186.79亿元,同比增长29.09%。
(三)贷款:2017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3万笔56.96亿元,同比分别下降8.04%、增长11.52%。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9.1亿元。2017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08万笔226.56亿元,贷款余额138.4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7.02%、33.58%、37.65%。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62.76%,比上年增加9.46个百分点。
(四)资金存储:2017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86.23亿元(含贷款风险准备金)。其中,活期 21.06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52.66亿元,1年以上定期 7.55 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4.96亿元。
(五)资金运用率:2017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62.8%,比上年增加9.46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7年,业务收入39081.27万元,同比增长10.11%。其中,存款利息15105.97万元,委托贷款利息23395.06万元,其他580.24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7年,业务支出29502.99万元,同比增长18.74%。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28369.07万元,归集手续费1.09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 1102.67万元,其他30.16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7年,增值收益9578.27万元,同比下降10%;增值收益率0.47%,比上年减少0.3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7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5747.69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028.52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802.03万元。
2017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028.52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802.03万元。
2017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1771.19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15480.34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 2017年,管理费用支出506.03万元,同比增长55.2%。其中,人员经费97.23万元,公用经费154.93万元,专项经费253.87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2017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719.9万元,逾期率 0.52‰。
2017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5747.69万元,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2017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1771.19万元,占个人贷款余额的2.29%,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2.26%。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7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 13.22%、25.87%和2.01%。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74.47%,国有企业占13.72%,外商投资企业占0.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0.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17%,其他占11.44 %。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78.01%,国有企业占18.02%,外商投资企业占0.05%,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0.02%,其他占3.9%;中、低收入占95.3%,高收入占4.7%。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6.88%,国有企业占28.41%,外商投资企业占0.1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0.07%,其他占24.5%;中、低收入占96.3%,高收入占3.7%。
(二)提取业务:2017年,4.58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42.07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5%(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48.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16.4%,租赁住房占0.5%,其他占9.7%);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5%(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2.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5%,户口迁出所在市或出境定居占0.4%,其他占7.3%)。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5.7%,高收入占4.3%。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7年,支持职工购建房808.96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67%,比上年同期增加4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40491.14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36%,90-144(含)平方米占42%,144平方米以上占 22%。购买新房占58%,购买存量商品房占1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8%,其他占4%。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62%,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38%。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0%,30岁-40岁(含)占44%,40岁-50岁(含)占15%,50岁以上占11%;首次申请贷款占72.4%,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27.6%;中、低收入占95.3%,高收入占4.7%。
2.异地贷款:2017年,发放异地贷款72笔3978万元。2017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5217万元,异地贷款余额 4925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2017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20.44%,比上年增加1.44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2017年度下发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性文件
1、2017年1月20日,,自2017年起,以往直接拨付给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变更为直接拨付给缴存单位,再由缴存单位自行将个人扣缴资金和财政配套资金一并缴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2017年2月9日,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进一步完善财务制度,健全内控机制,严格内部审核,加强外部监督,强化防控措施,提高资金效益,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3、2017年3月15日,,要求拉萨市、日喀则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照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
4、2017年6月4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出台了高校毕业生区内自主创业政策支持。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1年以上的,给予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贴,其中创办企业的,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创办个体经济,按其以个体身份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补贴时间10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
5、2017年7月26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104号),“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符合整合对象,与工商营业执照合并。
6、2017年9月7日,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西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月住房补贴及独生子女保健费实施意见>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47号),按照国家政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根据本人愿意,可以在安置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资金账户,并将部队一次性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地方账户,以此作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依据,但安置地政府不再续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以后的住房公积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及账户资金管理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管理办法,履行相关手续,转移相关资金。
7、2017年9月22日,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主要内容有:一是严厉查处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对提交虚假材料,发现后管理中心要依法追回骗取骗贷资金,将该职工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三年内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资格,并将失信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二是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管理,对近三年内,夫妻一方连续3次逾期还贷、或者累计6次逾期还贷的,又无法证明其特殊情况的,则视为恶意拖欠贷款,将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三是调整部分提取和贷款条件;四是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催收机制。
(二)有关利率政策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款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1.5%);我区住房公积金5年(含)以下贷款利率为1.76%,5年以上贷款利率为2.08%。
(三)信息化建设情况
1、开通了我区住房公积金12329全国统一服务热线电话,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及贷款等信息。
2、开通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业务,方便了跨设区城市从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3、完成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贯标工作和搭建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项目建设,并于2017年12月18日正式上线试运行。
(四)当年住房公积金机构及从业人员所获荣誉情况
1.、尼玛江才、江波同志分别获得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系统2017年度优秀公务员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2.西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被评为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系统2017年度先进集体;阿珍、李东莉、梁磊、贾佳同志分别获得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系统2017年度优秀公务员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3.拉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次白、于春喜、刘亚鹏同志分别获得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度优秀公务员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4.山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王瑛同志获得山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度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
5.昌都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德西同志获得昌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度优秀公务员荣誉称号。
6.林芝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刘红梅同志获得林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度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
7.阿里地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尼玛卓玛、韦涛同志分别获得阿里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度优秀公务员和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 4 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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