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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3分,借期一年。借期内,张三未向李四支付过任何款项。借款到期后,经李四多次催促,张三向李四支付了3万元,此后张三一直以手头紧张为由拖欠还款。,要求张三归还10万元本金并支付利息。
在庭审过程中,张三主张已经支付的3万元归还的是本金,而李四则认为该三万元支付的是利息。
那么到底这3万元是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呢?
别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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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因此,在双方未达成约定的情况下,这3万元应当视为先还利息,再抵充本金。
此外,结合上面的法律规定,再给大家普及一个法律知识。
,法律允许的当事人之间自愿支付的最高利息为月息3分。如果利息超过月息3分,。
所以如果张李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月息4分,而张三向李四支付了四万元,在庭审过程中,张三完全可以主张超出的部分(四万元减去月息3分计算得出的利息数额)抵充本金。
这样将会减轻借款人的还款压力哦!
还有不明白的,请给我们留言,我们会一一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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