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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以商业经营为名,许诺高额利息,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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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经营涟水县建材厂、宾馆,在2013年底至2016年4月期间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周围的邻居、亲友以及熟人借取钱财,向其承诺支付月息1%至3%的高额利率为回报,并放任其吸收资金的信息通过口口相传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扩散。被告人马某某还通过其女儿利用学校教师的身份向学校同事宣传,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吸收资金。


据查证,马某某在此期间,吸收毕某某、肖某某、徐某某等40余人存款合计21539000元。


(图片来源网络)


 戚某某多年来主要在金湖从事个体养猪和收贩粮食,因经营不善,心起杂念。戚某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因经营需要,通过主动联系、熟人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以其个人名义擅自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月利率1分至1分5大量借款,承诺到期还本付息或继续转存,截止2018年1月10日,戚某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44人吸收存款1121.424万元;同时,戚某某常年向社会群众收购粮食,部分群众粮食款未结账,由戚某某个人出具借款凭证,将粮食款转为借款存在自己处。


(图片来源网络)


案发前,他共向21名社会群众吸收粮食款189.2796万元,约定月息1分至1分7不等,承诺到期还本付息或继续转存,最终无力偿还对外借款。



检察官说法:


许多非法集资者都是利用自己在当地的人脉、亲戚朋友诱骗群众,口口相传,不断扩大受害群体。受害人大多与集资者有亲戚、朋友或同乡关系,被高额利息诱惑,听信了邻居好友的话将钱放给不法分子,有些甚至主动上门将数万元、数十万元存款借给不法分子,要求定期给付利息。当然,不法分子在初期借贷时对债权人及时给付利息,这就给了很多人信心,一传十、十传百,不法分子也正是利用了借款人的这种心理,对送上门的借款来者不拒,照单全收,实际上其经营的项目早已资不抵债,无法维持。


非法集资的形式很多,危害极大,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人擦亮眼睛,积极采取预防措施。一是树立法治意识,发现非法集资活动主动举报,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或报案,也可以向各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二是学会甄别非法集资,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回报率是否过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三是做到“四不”:对“高息”诱惑不动心、对企业“实力”不崇拜、对“官方”背景不迷信、对熟人“热心”不信任。远离非法集资,珍惜自己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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