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1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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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8年1月16日
附件: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是指将国库现金存放在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以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为质押获得存款并向财政部支付利息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
第四条 ,招标标的为利率,。
第五条 投标标位最小变动幅度为0.01%,可不连续投标;.1亿元,投标额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第六条 。
第七条 全场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招标额时全额募入;全场投标总额大于当期招标额时,按照高利率优先的原则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
第八条 当边际中标标位上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时,以每家参与银行在该标位投标额为权重进行分配,取整至0.1亿元,尾数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第九条 ,当期存款额全部为竞争性招标量。。
第十条 ,一年按365天计算。
第十一条 ,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分别按存款金额的105%、115%质押。
第十二条 ,。
第十三条 参与银行不能通过招标系统进行正常投标时,,,进行应急投标。。超过投标截止时限的应急投标为无效投标。
第十四条 投标结束后,参与银行质押债券不足致使无法正常结算需要应急处理的,应及时向操作室报告,,进行应急质押。。应急质押的截止时间为招标结束后一小时内。参与银行未能按规定及时补足质押债券,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加强存款银行质押债券的市值监测,督促存款银行确保质押足额。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
2.
(来源: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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