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儿说法第329期】职工去世两年后,家属还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遗属补助吗?
基本案情:陇东人王某于2011年春天因病去世,当时,其儿子小王才两周岁多,公司送到王家慰问金1万元。由于王某并非因工身亡,家人认为无权向公司主张赔偿。2012年秋天,小王开始上幼儿园,上学费用令王妻觉得难以承担。经咨询,王妻得知,虽然丈夫不是因工身亡,但根据法律规定,职工非因工死亡的,单位应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救助金及供养亲属困难补助金。王妻希望公司能按月支付给儿子遗属补助,遭到拒绝。2013年5月,王妻代理儿子小王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每月支付小王遗属补助450元。但公司却认为,王某已经去世已经两年多了,早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限。
巧儿说法::“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另外,按照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连续的侵权行为,仲裁时效应从侵权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公司有义务向小王发放遗属补助。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从2011年6月起,公司按月支付小王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450元,直至其成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数额,将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刘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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