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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券一、二级市场业务未进行有效隔离等 东海证券被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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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0年,公司开展有关债券的承销业务过程中,一是债券一、二级市场业务未进行有效隔离;二是未及时向我局报告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三是簿记建档过程不规范。上述行为反映出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八十七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二十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2019年至今,公司部分前任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纪被判处刑罚或正在接受调查,反映公司廉洁从业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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