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3日,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模塑科技或公司,股票代码:000700)发布公告称:“2022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号)”。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模塑科技通过违规多确认收入、少确认成本及费用方式,虚增2020年度利润总额3,197.01万元,占2020年度披露的利润总额(3,356.73万元)的95.24%,导致模塑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我局认为,模塑科技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真实披露相关财务数据,导致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应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模塑科技作出行政处罚。
同日,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路通视信或公司,证券代码:300555)发布公告称:“2022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0号)”。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路通视信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我局认为,路通视信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人对路通视信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我局决定对路通视信作出行政处罚。
章祥兵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在2021年4月29日至2022年11月23日期间买入模塑科技股票,且在2022年11月23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模塑科技维权入口)
在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买入路通视信股票,且在2022年11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路通视信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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