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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婚前股票账户在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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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李某(男)与张某(女),于2013年5月登记结婚,在2013年5月之前,李某的个人股票账户上有50万元人民币。结婚两年后,两人婚姻危机闹离婚。此时李某的股票账户已经增值为80万元人民币。在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女方提出分割30万元的股票账户增值部分。?


法律依据

相关依据一: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归个人所有,其他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孳息,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例如,树上结的果实, 鸡生的蛋、 母牛生的小牛,都属于自然孳息,而银行存款的利息、房租等,属于法定孳息。

所谓自然增值,通俗而言,即财产不经由任何主动经营行为,而是因市场行情变化自动产生的增值。


相关依据二: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案例结论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前述案例中,男方李某的股票账户的30万元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分情况而论。

  1. 假如该股票账户,在婚后未作任何交易操作,且李某能提供证据证明,则该30万元属于自然增值部分,归属于一方所有,非夫妻共同财产。

  2. 假如该股票账户,在婚后已经作过交易操作,那么属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是婚姻法及解释二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3. 资产混同。假如在婚后,李某和张某,经常将自己的工资收入定期投入该股票账户。那么此时容易发生的情况是,李某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极有可能发生混同,难以区分。作为张某,可以要求分割80万元。除非李某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自己婚前所有的50万元资产在离婚时,还保持有50万元。而事实上,鉴于股票账户资金进出频繁、两人的操作频繁,以及股票市场的风云变幻,李某的举证难度较大,会让自己限于被动。



智库建议

鉴于私人财富的日益扩大和婚姻风险的客观存在性,我们建议,财富人士在婚前应首先厘清个人财产,包括不动产、现金、其他金融资产,并按照各自可能产生的风险类型,进行针对性的婚前财产筹划,以避免因财产混同而产生的个人财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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